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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外资企业法律服务的实务内容:外资公司设立、股东协议、并购、公司注册、企业法律顾问与合同审查。
外资身份决定程序。《投资法》第143/2025/QH15号(自2026年3月1日施行)第19条第2款允许外国投资者先设立经济组织实施项目,再办理投资登记证书,但设立时必须满足第8条的市场准入条件。第20条第1款设定50%门槛:外资或外资控股主体持股超过50%的经济组织,再投资时按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和程序办理;不足该比例的,按国内投资者办理。第26条明确:外国投资者的项目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书,而以出资、购买股份、购买出资额方式投资则不属于必须发证的情形。
公司层面适用《企业法》第59/2020/QH14号:第27条规定获发《企业登记证书》的条件;第47条第2款、第75条第2款与第113条第1款统一规定出资或缴付认购股款的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90天。实务中,外资企业被处罚最多的不是设立环节,而是设立之后的合规动作:出资到位、投资进度报告、经营范围与许可条件是否一致。
因此越南外资企业法律服务通常是一条链条:先判断行业准入与持股比例,再决定是新设、并购还是BCC,最后把出资、用地、用工、税务四条线的时间表对齐。
本栏目入门长文:越南外资公司设立 – 全面指南——外资企业在越南落地的完整路径:准入判断、证书类型、受理机关与90天出资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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